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

栏目:本科生招生  发布时间:2014-03-07
苏大教〔2013〕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苏州大学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周内,由各学院(部)指定专人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同时由学校指定苏州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入学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形恶劣者,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入学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管理办法:

(一)需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学院(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出具书面证明。

(二)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者,须于下一学年新生报到的日期到校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经本人申请,学院(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后,随新生报到、注册。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若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学院(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八条 已取得学籍的在校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缴一学年学费,并须在每学期按校历规定的时间由本人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由学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请假一周以内,必须由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事假由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续假批准与否,必须由所在学院(部)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和学术报告、查阅资料等,均需请假。外出时间在一天以上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不受理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出国探亲事宜。学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等事项,按《苏州大学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校内手续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教学班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学生考勤簿内,课后请任课教师签名。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各学院(部)汇总后每月初报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的课程学习,包括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理论、实验、实践、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课程及教学环节。

第十六条 所有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均需参加考核,具体按《苏州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按时完成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含实验、作业、测验等),方可参加考试。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评分制和百分制相结合的方式。

(一)公共体育类、思想政治类、军事类、职业生涯规划类、全校性公共选修类课程采用五级评分制,成绩只记录等级,不计入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具体考核成绩与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考核成绩

对应等级

90-100

A

80-89

B

70-79

C

60-69

D

< 60

F



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班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班课程。体育保健课程考核通过者,最高记为D等级,考核不通过者,记为F等级。

(二) 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计算考核成绩,并计算每门课程学分绩点及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1.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转换公式如下:

课程绩点= (60≦X≦100)

其中:X为课程分数,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

具体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2.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学分×该课程绩点)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      ∑所修课程的学分

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3.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学位课程学分×该课程绩点)

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         ∑学位课程的学分

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第十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部)须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本学期考核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也可在学生园地中查询。

第二十条 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其课程成绩为零,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出国出境学生成绩认定方式按《苏州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重修、免考、缓考、弃考、免修

第二十二条  凡课程学分绩点低于1.0、违纪、作弊、无故缺考或者缺课1/3以上者应当重修该门课程;对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0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亦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录。

第二十三条 因生病、考试时间冲突、因事(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者,需于考核前提交期中免考或期末缓考申请。因病者需同时提交医院证明,因事者需同时提交事假审批证明等文件。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及时于考前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免考或缓考手续。期中免考无不可抗因素原则上不予批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课程的学习情况,可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内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学期限申请1门课程。经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校教务部批准后,该门课程成绩以“弃考”标记。弃考课程需参加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记录等级的课程均达B及以上等级,且其它课程GPA≧3.6,在选课后可申请部分课程免修。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试听课结束后,填写《苏州大学本科专业免修课程申请表》交课程所在单位,由课程所在单位在第三、四周组织课程考核,成绩达85分及以上者可同意免修,课程所在单位在考核结束后将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选课后未及时退课,也无免考、缓考、弃考、免修等申请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以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章  专业确认、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七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应在学生大类培养结束后,根据《苏州大学大类招生及其专业分流工作指导意见》(苏大教[2013]6号)进行主修专业确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或确认的主修专业完成学习,若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以学生自愿为前提,由教务部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转专业工作严格按照《苏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稿)》执行。

(二)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院(部)同意,由拟转入学院(部)组织业务考核,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或由非国家重点建设学校转入国家重点建设学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离学制规定年限不足一学年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学生申请转学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五周内提交书面报告,并按下列方法办理:

1.在本省范围内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发函通知我校,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跨省(市、自治区)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和送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省(市、自治区)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我校,我校接到批准通知后,方能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学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期间可申请休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治疗的;

2.已婚女学生有生育需要的;

3.有创业需要的;

4.在读期间申请自费出国游学的;

5.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或事假超过两周的;

6.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7.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特殊情形下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三)休学由本人填写《苏州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四)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及时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应征入伍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2.因病休学期间,学生可按学校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但需提前到校医院医保办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第一次第一年内的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因病休学学生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的医疗费以及其他原因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均自理,不享受学校的公费医疗。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申请复学。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后的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复学。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学院(部)到主管部门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学业警示、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实行学业警示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以学业警示:

1.每学期选课前学分绩点低于1.0的课程合计达20学分的;

2.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前,未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最低学分的;

3.临床医学专业阶段性考核不通过的。

(二)学业警示的处理办法:

学院(部)在每学期选课前汇总统计需学业警示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家长,并报学校教务部备案。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当学期暂停其选修新课程,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后,方可进入后续学习阶段。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校期间不能继续完成学业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实行退学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1.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校允许延长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按照规定不予注册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长审定。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部)负责将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时,可在学校网上公告,视同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退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退还政策规定应当退还的相关费用;

3.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一周后未办理离校手续者,或无法送达者在学校网上公告一周后仍未到校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教务部自动注销其学籍,其所持学生证、校徽、校园一卡通、医疗卡等相关证件全部作废。自注销学籍之日起,学生无权在校居住和使用学校相关资源,且由学校有关部门冻结其档案、户口的迁移。

(四)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按照《苏州大学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办理。

(五)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毕业与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全日制本科教学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制按专业培养模式不同分为四年或五年。四年制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为3-8年,五年制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为4-9年。学生服兵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延长学年的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超过五年的长学制学生,在五年本科段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4年,但同时失去长学制学生资格;正常进入五年本科段后学习的学生,本科段后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本人申请,学校审核予以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本人申请,学校审核,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毕业和学位申请及审核工作流程如下:

(一)毕业和学位申请根据《苏州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申请的试行规定》、《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及学校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学生于学习年限内的每年3月,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毕业和学位申请,申请提前毕业和获取学位者,其操作时间应与毕业班学生同步。

(三)学院(部)于每年4月向教务部报送学生的毕业和学位申请数据(含申请提前毕业和获取学位的学生),由教务部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设置校内审核系统。

(四)学院(部)于每年的6-7月在审核系统中审核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

(五)教务部复查学院(部)审核结论。对毕业资格审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教务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若本人自愿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的结业申请与结业资格审核,与学校毕业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的学生退学,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必须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年度将颁发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完成双学位专业或辅修专业学习并达到相关要求的学生,学校根据相关规定颁发双学位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休学时间)超过学制年限、但未完成学业者,可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延长学年手续。延长学年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延长学年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部)、学校教务部审批。延长学年一年一办,最后一次办理时间为学习年限届满前一年。

(二)延长学年学生应由学院(部)制定规定年限内修完学业的计划报教务部审核、备案。

(三)延长学年学生每学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到学院(部)报到、注册并参加正常教学活动。学生如有擅自离校不归、不参加课堂学习及考试、学期修得学分偏少等,由学院(部)及时提出二次延长学年预警和退学预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学历教育留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有关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2014级起的各年级本科生,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14级以前的各年级学生按《关于做好〈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苏州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实施期间新旧政策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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